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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全国首例比特币仲裁裁决被撤销侵犯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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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哲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

案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号:(2018)越03民字第719号

发布日期2020-07-30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719号民事裁定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高哲宇,男,汉族,1987年2月23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诉讼代理人:杨义成,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第一申请人):深圳市云丝路创新发展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代表人:李斌,执行合伙人深圳市云丝路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指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仲裁中的第二申请人):李斌,男,汉族,1976年10月19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海滨,广东省深圳市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高哲宇、被申请人深圳市云思路创新发展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云思路企业)、李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现已审结。 申请人高哲宇请求: 1、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8月21日作出的(2018)深仲裁字第64号仲裁裁决;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理由: 1、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首先,仲裁裁决参考的财物损失金额预估公开信息为okcoin.com网站公布的收盘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防止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委员会》,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在2017年9月4日后不得从事合法交易。货币和代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因此,自2017年9月4日起,okcoin.com网站提供的数字货币交易和定价均属违法行为。 而且,由于数字货币不能在上述网站进行交易,因此上述网站对数字货币的定价没有合理依据,不能被接受。 其次,仲裁裁决高哲宇返还与数字货币等值的美元,并按照裁决当日美元兑人民币的汇率以人民币结算,支持数字货币兑换变相和法定货币,涉嫌支持非法销售代币票和非法销售人民币。 流通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仲裁裁决应当撤销。 2.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 《股权转让协议》规定高哲宇需要履行的是归还数字货币,但并未规定高哲宇应归还等值的美元数字货币,也未规定数字货币的定价。数字货币。 比特币、比特币现金等数字资产并不具体。 高哲宇可以将比特币、比特币现金等数字货币返还给李斌。 仲裁庭应要求高哲宇返还数字货币,而不是按照约定判给损害赔偿金。 .

3.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李斌为云思路企业出具的股权转让现金30万元收据系伪造。 4、仲裁送达程序不合法,导致高哲宇不了解仲裁规则和程序,无法行使指定仲裁员的权利。 被申请人云丝企业、李斌就仲裁裁决是否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提出异议。 《仲裁规则》第五条规定,仲裁可以参照国际惯例进行,比特币定价、定值、定价等均为国际市场惯例,使用美元进行公开定价和定价。市场化是国际通行做法。 高哲宇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公平正义的原则,将承诺归还的数字资产占为己有,拒不归还,严重违反了产权制度。 数字资产的持有、归还、补偿等均为交易双方的合约约定,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数字资产属于财产的范围并且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侵犯物权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还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如果高哲宇挪用了云丝路企业和李斌的财产,按照高哲宇的说法,数字资产是无法返还的,不需要返还财产或者赔偿相应的金额。 财产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社会公共利益。

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履行合同并返还财物的,合同仍然存在。 这并不意味着没有裁决,财产就不会存在。 即使本案没有判决,国内也没有法律禁止高哲宇向李斌返还数字资产或等价物。 根据公平、诚实信用和合同约定的原则,高哲宇必须归还相关资产,因此判决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关于其他申请原因。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均为仲裁事项,因高哲宇多次声明不返还相关数字资产,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 无疑。 本案审理的事项不属于《仲裁法》第三条规定的不能仲裁的事项。 在仲裁过程中,高哲宇从未提出本案仲裁请求不在仲裁范围之内。 仲裁庭审中,高哲宇明确认可仲裁程序的合法性,无异议。 本案不存在伪造证据的情况。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12月2日,云思路企业与高哲宇、李斌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云思路企业将其持有的吉克斯公司5%股权以55万元转让给高哲宇。哲宇、李斌委托高哲宇管理个人数字货币资产,高哲宇未偿还李斌相关资产及收益,基于数字货币资产产生的收益,李斌同意代替高哲宇支付30万元股权转让给云丝路企业,高哲宇直接支付了25万元股权转让给云丝路企业。

高哲宇将李斌委托其理财的所有货币资产(20.13比特币、50比特现金、12.66比特钻石)分三期归还至李斌的电子钱包。 协议签订后,高哲宇未履行合同义务。 云丝路企业、李斌根据其与高哲宇于2017年12月2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8年1月10日,深圳仲裁委员会应诉云思路企业、李斌、高哲宇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号为(2018)深中收字第64号,《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于1月1日起施行,云丝企业、李斌申请仲裁。 主要请求为:将云丝企业持有的Jix公司5%股权变更为高哲宇,高哲宇将股权支付25万元给云丝企业,高哲宇将数额返还给李斌。 币种资产20.13 BTC(比特币)、50 BCH(比特币现金)、12.66 BCD(比特币钻石)资产等值493158.40美元及利息,高哲宇向李斌支付违约金10万元。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高哲宇未按照涉案合同约定交付双方约定并认为具有财产意义的比特币等,构成违约,应予赔偿。补偿。 仲裁庭参照李斌在okcoin.com网站上公布的BTC(比特币)和BCH(比特币现金)收盘价公开信息,对BTC(比特币)和BCH(比特币现金)收盘价进行仲裁。估计需要赔偿的财产损失为 401,780 美元。

仲裁庭裁定,云丝企业持有的吉克斯公司5%股权变更为高哲宇名下; 高哲宇向云丝路企业支付股权转让款25万元; 当日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以人民币结算); 高哲宇向李斌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仲裁裁决是否侵犯社会公共利益。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明确规定,比特币具有没有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重申了上述规定。 同时,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进一步提出,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作为中央对手方的代币或“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上述文件实质上禁止比特币的赎回、交易和流通,炒作比特币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扰乱金融秩序,影响金融稳定。

涉案仲裁判决高哲宇向李斌赔偿等值比特币的美元,而后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实质上支持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支付交易,与《仲裁法》精神不符。上述文件并侵犯了公共利益。 , 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申请人高哲宇提出的其他申请理由,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所述,申请人高哲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部分理由成立。 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深圳仲裁委员会(2018)深仲裁字第27号。 64 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本案申请费400元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由被申请人深圳市云丝路创新发展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李斌承担。

审判长 朱平 审判员 梁乐乐 审判员 赵雪林 2020-04-26 书记员 李欢(兼)

虚拟货币交易纠纷的法律思考

一、我国关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 2017 年 9 月 4 日:

虚拟货币不是由我国规定的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定补偿或强制属性,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

自公告之日起,不得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或“虚拟货币”的交易。 同时,公告还提醒投资者,代币交易存在多重风险,投资者需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由于双方当事人的标的物均为虚拟货币,涉案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公民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虽然属于人身自由,但这种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 交易造成的后果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相关规定

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使用。

现阶段,所有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作为产品或服务的标价,不得买卖比特币或担任中央对手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客户提供与比特币相关的其他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比特币注册、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 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和外币之间的兑换服务。

二、我国现有法律案件中虚拟货币投资交易纠纷的核心观点:

(一)投资、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

结合各地已有的虚拟货币投资交易纠纷案例,认为投资、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后果需自行承担。

(2) 虚拟货币是有价值的资产

法院普遍认为虚拟货币是一种有价值的资产,因此无论是无端占有他人的虚拟货币,还是勒索他人的虚拟货币,都是违法行为,法律会保护受害人的资产。

(3) 虚拟货币的定价和面额无效

由于法律本身不承认虚拟货币的定价和估价,即使将定价写入合同或协议,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如果无法确定价格和估值,则无法确定具体案例价值。 这也是为什么大多数虚拟资产投资交易纠纷在报警求助时不构成案件的原因。